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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管理办法
  • 2017-07-26
  • 来源: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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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等文件精神,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明确提出加强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实施“双导师”制。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研究生中心”)围绕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的最终目标,致力于为东莞市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创新型、实践型人才,同时将研究生培养成为企业实际需要的人才,在联合培养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建立东莞市名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与合作企业、研究院设立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导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我市联合培养(实践)基地企业导师遴选、工作职责以及考核制度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二、导师遴选


一、基本条件

企业导师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熟悉本学科、专业方向的前沿技术及应用发展动态。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可担任企业导师一职: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所需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与企业导师所从事工作和专业背景相近。

(四)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及学位要求,能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

3. 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4. 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社科类奖项的主要人员,且为第一完成人;

5. 近5年来主持或为主(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横向科研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6.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

7. 近5年来发表过4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二、申请与审核

(一)企业导师的确定主要通过工作站指定和研究生选报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导师、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原则;

(二)企业导师由基地合作单位以项目为基础,根据上述条件遴选和推荐(参考 一、基本条件);

(三)被推荐者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研究生导师申请表》(附件1,简称“导师申请表”),提供支撑材料,并提供能证明满足遴选条件的佐证材料,工作站相关领导填写推荐意见,收集导师申请表并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企业导师汇总表》(附件2)提交至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四)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组织企业导师审核小组,对基地合作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认定结果将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网站“基地动态”栏公示5个工作日;

(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将报送以下材料至市科技局办备案:

1.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研究生企业导师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

2.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企业导师汇总表》(附件2)

 

三、导师工作职责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对联合培养教学工作实行双导师制度。由企业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性教学工作。研究生参加企业项目期间,以企业导师为主,校内导师从学术角度进行指导。企业导师在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应有以下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研究生需求信息表》(附件3),不提供虚假、夸张项目。

第二条 制定详细的项目工作计划,为每一位研究生提供适合的项目工作内容,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认真耐心指导研究生项目工作。

第三条 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实践工作情况,加强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负责考核,每月月初对上个月研究生的工作表现做考核,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考核、考勤表》,并按时提交至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第四条 全权负责研究生日常工作及项目进度,应及时掌握研究生项目开始、结束及日常请假、旷工的管理,提交研究生管理信息,避免因研究生请假、旷工、结束等事宜造成补贴发放的错误。

第五条 维护示范点利益,保护示范点财产不受损失,严格把控项目资金的使用,避免研究生借项目的理由购买与项目无关或无用的工具、资料。

第六条 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工作,与校内导师加强定期沟通、协作,共同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积极配合参加学校、学院或实践基地组织的学术研讨、师资培训、政策学习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


四、导师考核制度

一、企业导师考核体系的内容

结合企业导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情况,考核体系分为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企业导师年度考核。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分为“研究生评价”、“工作站负责人评价”两部分,结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量的不同,制定考核评分体系,即以研究生对企业导师的评价为主,工作站负责人确认情况属实。

企业导师年终考核评价分为“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平均评价”、“工作站负责人评价”、“研究生中心评价”三部分,结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量的不同,制定考核评分体系:

一年内该企业导师所指导的所有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平均评价占年度考核的60%,工作站负责人对该企业导师在本年度的表现评价占年度考核的10%,研究生中心评价占年度考核的30%。

(一)研究生评价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分别从项目指导、工作要求、生活指导等几个方面对企业导师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企业导师作为导师的工作能力,这也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工作站负责人评价

由示工作站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企业导师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企业导师科研、教学的协调能力,以及项目工作的协调分配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评语;

(三)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平均评价

根据企业导师负责的具体研究生数确定企业导师的工作量系数,与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评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研究生期终考核平均评价。工作量系数计算方式见《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导师评价表》(简称 “《导师评价表》”,见附件4)

(四)中心评价

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企业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进行评价,主要对企业导师教学能力进行考查、对回访后研究生的评价真实情况进行协调、以及再整个实践周期内企业导师对中心工作的配合情况做出相应的评价。

二、企业导师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一)研究生实践期满对企业导师的考核

研究生实践期终考核时间根据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时限而定,实践完成后研究生根据实践期间导师的指导工作及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按要求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导师评价表》(简称 “《导师评价表》”,见附件4),提交到工作站;

工作站负责人根据研究生所提交的《导师评价表》,以及本单位对企业导师科研、教学的协调能力、项目工作的协调分配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价,并填写《导师评价表》中的工作站负责人意见,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企业导师年度考核

企业导师年终考核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根据工作站负责人所提交的《导师评价表》、在莞培养(实践)研究生所反馈的信息并核实情况,以及企业导师对中心工作的配合情况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企业导师年度考核表》(简称 “《企业导师年度考核表》”,见附件5)

三、企业导师考核结果公示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根据《企业导师年度考核表》的考核情况,对企业导师的考核结果进行门户网站公示,公布期为一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导师做出相应的奖惩,并上交给市科技局备案。



五、导师奖惩制度

一、企业导师奖励制度

为增加企业导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企业导师更多参加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建立企业导师奖励机制。根据《企业导师年终考核表》的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业导师予证书,优先支持该企业导师申报研究生培养的相关科技项目,并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门户网站长期公示。

二、企业导师惩罚制度

为保证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质量,减少资源浪费情况,提高企业导师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基地建立企业导师惩治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导师季度考核结果,执行导师惩治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导师年度考核在三人以上时,评分最后一名,基地对其劝勉;参加评比连续两次评分最后一名,警告并对其劝勉;连续三次评分最后一名,严重警告并取消企业导师资格三年;

(二)收到在莞培养(实践)研究生反馈的投诉信息,中心将到访相应的工作站对该导师进行审查,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劝勉甚至取消导师资格三年等处理;

(三)由于严重工作失误而造成在莞培养(实践)研究生受到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的企业导师,将立即取消企业导师资格终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点击下载】

1.2017年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研究生需求信息表.docx

2.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导师评价表.docx

3.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校外企业导师汇总表.docx

4.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研究生导师申请表.docx

5.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企业导师年终考核表.docx